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上海市龙狮协会的工作管理,推动龙狮运动持续、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指导思想:
统一思想,积极行动,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龙狮体育运动事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裁判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1、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2、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二、裁判员管理
1、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2、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裁判,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3、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4、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5、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6、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三、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协会相关条款执行
2、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上海龙狮协会办公室所有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龙狮协会
教练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裁判员的工作和义务
1、实施运动队教练员总负责制,设立专门的一位总教练担任此职。总教练负责全队训练管理的协调工作。辅助教练协助总教练做好运动队的训练管理工作。
2、负责运动员的选拔和组队工作,负责该队每年训练计划的制定,并组织运动员实施。运动队训练计划要具体,可操作性强。
3、训练计划实施前,负责召开运动队会议,对运动员提出相应要求。训练计划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队风和赛风建设,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教育队员努力提高竞技水平。
4、努力钻研比赛项目的特点,严格要求,做到科学训练。
5、及时召集运动员会议,总结阶段训练经验。
6、以身作则,做到训练育人,做运动员的知心朋友,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提倡严肃认真,热情友好,身教重于言教的工作作风。
7、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注册,参加有关技术会议,开好赛前动员大会,做好赛前一切准备。
8、训练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请示领导,不得擅自做主。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9、按规定办理好运动员所需经费、服装、器材等手续。
10、及时召开运动员赛后会议,对比赛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11、及时清理运动队的财务、服装、器材等。如有丢失,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协会相关条款执行
2、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上海龙狮协会办公室所有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龙狮协会
运动员工作管理规章
一、运动员工作和义务
1、被选入龙狮协会的运动员,要做到一切行动听从教练指挥,积极认真投入训练,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为协会争光。
2、运动员不得无故迟到或是缺席训练,迟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缺席严重者将其开除运动队。
3、运动员必须积极努力,认真完成教练员安排的训练内容,尊重教练员。
4、在队内、队外要讲文明、礼貌,讲团结、讲奉献,谦虚对人,尊重师长,杜绝一切污秽的言谈举止。
5、应遵守协会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论何时何地,不许打骂斗欧,起哄闹事。
6、全身心地提高文化知识和比赛技能,应尽最大努力提高我协会运动队的专业技术水平
7、必须遵守纪律,包括运动队制度、请假制度和其他管理规章制度。
8、必须遵守训练与比赛纪律,绝对服从教练员,在场上场下的一切安排,全力投入训练与比赛,认真完成教练员布置的各种练习,教练根据运动员训练与比赛的评价,有权告之协会办公室对运动员进行处罚。
9、运动员在训练中表现突出,比赛成绩优异,由协会发文给予表彰。
10、协会根据运动员参赛成绩,按得分予以适当的奖励。
11、当运动员违反本条例的一条或几条时,协会有权依据事实,按照规定择取下列某一项或几项酌情给予处罚:
(1)批评教育
(2)停止比赛、训练
(3)开除协会
12、运动员训练时间
(1) 当年没有比赛任务的运动队,原则上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
(2)当年有比赛任务的运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4次。
(3)有比赛任务的半年,每周训练不少于6次。
二、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协会相关条款执行
2、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上海龙狮协会办公室所有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龙狮协会
会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会员的须知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条 入会
第三条 凡具备本协会章程所列条款的人员均可申请加 入。
第四条 本协会面向广大社会不定期纳贤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一经审批通过,则视为接受本协会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交个人简历和入会申请各一份至协会人事部门
2. 在办公室人事部门(或指定负责人)处领取入会申请表
3. 由引荐人的会员做出证明承诺,引荐人必须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4. 协会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考察意见
5. 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具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退会程序
1. 在指定负责人处领取协会辞职申请表
2. 各会长签署意见并注销该会员部门信息
3. 协会综合事务科上交会员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运转,退会自递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批复。
第十条 会员证为证明会员身份凭证,每位会员转为正式会员后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协会集会活动时会员有义务佩戴好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证不得涂改,折损
第十三条 会员证遗失补领办法:
1. 归属部门开具证明,证实情况属实
2. 协会人事部门处注销会员证并交相片一张
第十四条 协会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
第十五条 协会重要集会或活动时,不予批假
第十六条 会员统一归属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奖惩措施有监管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予以退会处理:
1. 散布协会谣言,诋毁协会形象。
2. 出卖协会机密
3. 违反协会入会须知,从事多方面社会工作并未事先告 知
4. 顶撞协会负责人管理,公开或私下散布他人谣言者
5.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长期请假。
二、附则
1、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协会相关条款执行
2、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上海龙狮协会办公室所有
3、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龙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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