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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上海市龙狮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文字:[大][中][小] 2017-8-9    浏览次数:3324    

一、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印章;财务室负责管理协会财务专用章以及用于财务管理用途的法人签名章。

二、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印章。

三、以协会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文件、便函、介绍信、证明等,需要使用协会印章的,可由秘书长审批。

四、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

五、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如现场办证等)需盖空白印章的,须经分管副会长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填写发出后要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未用的应全部退回。

六、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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